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全体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现将《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2021年9月22日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全体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培养学生自强不息的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把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三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务部、财务部、教务部、院长办公室及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院“国家三金”的评审工作,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学务部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务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事务中心主任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全面统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合理下达国家奖助学金指标,实事求是出具评审意见,及时解决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公示过程中学生反映的情况,按时按质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条 书院成立“国家三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事务工作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国家三金”的评审工作,对本院初审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国家三金”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小组负责受理和审核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开展“国家三金”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确定初评名单,上报书院审核。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4500元、3300元、2100元三个档次资助。
第七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并且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1、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参评学年度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务部等。
(三)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一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结合学院学生人数、学风状况、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各书院按年级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低年级倾斜,并对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全覆盖。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务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文件,下达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务部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下发“国家三金”评审文件,向各书院下达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二)制定评选细则。书院根据学院的评审文件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并报学务部备案。
(三)评审公示。各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拟推荐的“国家三金”名单,并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完成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按规定审查各书院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院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 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书院公示期间向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批复、“国家三金”划拨到学院后,学务部会同财务资产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国家助学金按一学年分两学期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各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三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感恩报国。
第十九条 学院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全院师生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