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胸怀祖国,面向世界,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随新生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留级、降级、免修等要求,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四川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教务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我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应结清相关费用。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事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规定参见《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处理具体申诉个案时,实行申诉回避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受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具体实施办法,可根据《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